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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發商給購房者提供的合同中通常有以下條款對購房者不利:
一、合同約定: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在±5%以內互不結算,超過±5%按實際情況多退少補。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購房者所得到的面積一般比合同約定的面積少,如果互不結算,吃虧的肯定是購房者,由此可見,上述條款對購房者的不利是十分明顯的。
二、合同約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繳納滯納金等,而開發商若沒有按時交房,卻什麼懲罰措施也沒有。這是一條明顯不公平的內容,許多購房者卻忽略了。現實中出現的開發商延期交房卻理直氣壯,購房者卻無可奈何的情況,就是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比如應參照購房者不按時付款的懲罰標准追究或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這樣,出現問題購房者纔能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三、合同約定:若因施工問題造成延期交房,屬不可抗力,與開發商無關,開發商不負違約責任。這是違法的,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施工問題屬不可抗力,若真的因施工問題延期交房,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這一條應當從合同中刪去。
四、合同約定:發展商交房後三個月內負責辦理產權證,往後就沒有內容了。交房以什麼為標准,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甚至出現這樣的事:開發商交房時通知購房者到物業管理公司處領取鑰匙,而物業管理公司卻要求先交一筆錢纔能給鑰匙,否則不給。到頭來購房者還是住不進新房。
因此,律師建議購房者應將交房的含義具體化,即規定為:交房屋鑰匙。否則,應為開發商違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發展商在規定的時限內辦不下產權證該怎麼辦,很多合同裡卻沒有規定,以至於問題發生時不知所措。同樣建議應明確為:若不能按時辦理,則可約定違約金或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這樣,購房者的權益纔能得到充分保障。
五、合同附件中對房屋的配套設備約定不清。開發商與購房者簽定的合同中只約定"預留電話線、有線電視插座、管道煤氣入戶、24小時熱水......"卻沒有說明這些功能在入住時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達不到有關標准該怎麼辦。這種含糊不清的約定是不完整的,希望也能引起其他購房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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