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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宋先生購買的住房經檢測後,檢驗結果表明室內空氣中『氨』不符合國家標准,業主要求開發商退房,並給予適當的賠償。
明揚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仲凱:對宋先生能否實現退房的願望,主要取決於以下諸種因素。
首先,要考慮合同是否以此作為一項條款,根據《合同法》的原則,合同約束訂約雙方。但是限於當事人對於專門標准及合同結構的不了解,往往不能達到目的。更令人深思的是開發商常常利用購房者急於購買商品房的心理,設置種種『霸王條款』。目前在購房者實際購房時,使用的是天津市統一制定的固定合同,但是筆者認為該合同並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格式合同。該版本合同的條款間存在著很大的漏洞,條款之間的銜接並不緊密,留給開發商廣泛的解釋空間。這種情形對購房者是極為不利的,因此筆者認為在購房時應盡可能聘請專業人士進行商品房的陪購。
其次,在糾紛發生後,購房者應利用有限的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主要涉及上述標准的使用,在法律關系上主要是人身權益和合同實現的平衡,合同利益畢竟是經濟利益,與人身利益是無法衡量的,人身利益是不可放棄的,而經濟利益是截然相反的。當氨的含量超標至嚴重危害人身健康的程度時,解除合同是很有可能的。但是考慮到氨畢竟是可揮發的一種化學物質,如果微量超標而且在短時間內能夠充分揮發,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的情況,則退房的請求在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楊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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