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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鄭遇到了一道難題:她和男友一起貸款買房,在共同交了首付後,到小區售樓中心去簽商品房購房合同時卻被告知貸款合同上只准寫一個人的名字。
『一個』就意味著房產證上戶主的惟一,對於還未領結婚證的他們來說,也意味著作為婚前財產的房子在法律上的惟一歸屬。
雖然小鄭與男友的感情很好,但心裡還是不免有點『小九九』:『誰都希望能天長地久,但是現代社會千變萬化,誰能保證不是曾經擁有,對於女孩們來說,尋求可靠的物質保障就尤顯得重要了。不過,如果主動提出房產歸我,是不是太自私,也太傷感情了?而且裡面還涉及到一個誰貸款的問題。』小張有點猶豫,也有點不甘。
有房纔有家,福利分房的終結和住房貸款的流行,讓越來越多的年輕男女加入了婚前購房的行列,可是合同上的單一簽名卻給他們構築甜蜜『小窩』的幸福帶來了一絲陰霾。他們在『理智與情感』間徘徊。
不過,更多的時候,『理智』不過是一點點,『情感』往往在購房過程中佔了上風。某售樓部的人員說,倒是有結過婚的拿著結婚證要求能在房產證上標明兩人財產共有的,婚前購房提出這種要求的很少,偶爾提出來了,遭拒後往往並不堅持,當場或回家協商一下就做出決定了。
對於很多年輕男女來說,當共同簽名完全沒有可能時,雙方在這件事上糾纏過多的話,一來太傷感情,二來也感覺在外人面前丟了人。可是,心裡其實總會湧起這樣的想法:要是能夠簽上兩個人的名字就好了,畢竟房子往往是兩個人或兩個家庭一起買的,即使一個人貸的款,未來的生活裡也是一起承擔。那麼,為什麼就不能在房產證上同時簽上兩個人的名字呢?據業內人士介紹,如果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
不過,他們辦理產權證完全依據商品房購房合同辦,合同上只有一個人的簽名,房產證上也只能相應辦理。
而從售樓人員反饋來的信息,如果婚前購買商品房是全額付清的話,當提出產權共有時,可以在合同上寫上兩個人的簽名,辦理房產證時,就可申請共有產權證;但如果是貸款買房的話,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據銀行住房貸款處人士介紹,購買商品房一般不能兩個人一起貸,如果共同貸款時,貸款人關系必須明確,譬如夫妻關系,父子關系,否則不予辦理。
當婚前貸款購房,在合同上共同簽名沒有可能時,除了被動接受,我們還能做什麼呢?律師指出,以前的婚姻法中婚前財產經過一定的時限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婚前房產經過八年,婚前家具電器等經過六年就可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中則指出不管婚前財產數額多麼巨大,不因為夫妻存續時間的長短而有所轉化,因此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當然情侶間的『情感』對保證婚姻的質量是最關鍵的,但是在法制社會的今天,也應『理智』地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因此,如果在辦理房產證之前確定夫妻關系不現實時,最好能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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