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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實施在即,小區停車問題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記者連日來采訪發現,一些市民擔心業主、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公司曲解《物權法》,片面『各取所需』,使得小區停車難的問題難以解決,甚至矛盾被激化。
應正確理解《物權法》記者了解到南開區一個小區在建設規劃審批項目中,沒有設立機動車存車場,建設施工中沒有存放機動車建設之地,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沒有向相關部門申報審批相應的機動車存放項目。而業主入住後,出現停車難的問題,於是業主把車停在小區綠地和消防通道,造成小區秩序混亂、鄰裡關系緊張。一些業主認為『我買了房子,有產權,地是大家的,我有機動車就需要存在小區裡,小區的「地」有我一份,而且《物權法》就要實施,明確業主可以在自家小區劃地停車了』;而一些業主認為小區內根本沒有存放車的條件,一些業主佔用消防通道和甬道違法《消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
一些法律界人士對此指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人們一定要了解其中有關『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這兩個關鍵字眼的意思,前者是指審批建築規劃圖中指定范圍的意思,後者的意思是指『如果規劃中沒有用於停車用途,人們就不能隨意將其改為停車用途』。《物權法》不會排除和對抗其他已經實施的法律法規,如《消防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它們之間關系是和諧互補的,特別是《物權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權利人的物權義務,促進『和諧物業』的發展,人們不能借此反其道而行。
車位管理應透明采訪中,許多市民反映,車位問題是每個小區所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小區這樣的地上車位,應該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而小區是按辦理入住順序先後租用車位,有相當多的業主現在沒有車位。他們認為這樣分配就可能存在暗箱操作,與物業公司有關系的就可以預留車位了。因為業主不可能知道辦理入住的先後順序。這就客觀造成了一部分業主侵佔了另一部分業主的權益。他們呼吁采用抽簽的方法來決定車位的使用,車位的收益應該攤到全體業主的物業費中。業委會要求物業公司將車位費收取及使用情況予以公布。還有的業主擔心一些業委會借全體業主之名與物業公司私自聯起手來『劃地停車』搞創收,把《物權法》這部『正經』給『念歪了』,反會做出有損業主利益的事情。記者通過調查了解到,其實廣大業主之所以產生擔心就是無法公開、公正、公平地參與小區的停車管理。在前期,他們根本不知道小區的規劃審批事項,難免不被沒有設立充足車位的開發商所『忽悠』;在後期入住後,也不知道物業公司如何具體管理車位,無法監督物業公司。即便是代表廣大業主利益的業委會,業主在實際操作中也缺少對其必要監督。
對此,一些業主呼吁加強公開監督機制管理小區停車問題。一些法律界人士也支持小區就停車管理問題舉行小區『聽證會』,發揮民主集中制的優勢,讓小區的停車管理能夠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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