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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司法解釋實施後,很多認為受到開發商欺詐的購房人認為新司法解釋支持購房人的索賠要求,並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那麼,什麼樣的情況下,購房人可以開發商的過錯要求雙倍賠償,並有望勝訴?近日,記者采訪了有關律師。
北京創天律師所林小建律師認為,根據新《解釋》規定,5種情況下,買受人(購房者)可請求出賣人(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這5種情況下買受人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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