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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北法院處理了一系列因業主拒繳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起訴的案件——這些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原因主要是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但法院認為,服務質量的優劣應當由小區的業委會或全體業主作出評價,業主個人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不能成為不繳納物業費用的理由。
去年5月1日青島某物業公司與寧夏路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為三年,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按照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以住宅房屋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標准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住宅電梯運行費按每月每建築平方米0.4元收取。物業公司向法院訴稱,按照合同規定計算,業主劉某從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共欠繳服務費964.20元、電梯運行費385.67元。
業主劉某辯稱,自己不繳納物業費用是有理由的:首先,該公司物業服務質量差,令業主很不滿意;其次,樓頂加蓋違法建築,造成房屋受損,埋下了安全隱患,物業公司非但不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反而協助違法者運送砂石、水泥等建築材料,違法建築至今沒拆除;再次,物業費過高,其簽訂的物業合同是霸王條款;另外,對欠費時間沒有異議,但對計算面積有異議,公攤面積都被物業公司佔用了,應按照實際面積交費。
法院審理查明,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並已向物價部門備案,業主應當按照委托合同交納服務費。業主劉某如果對此有異議,應當另外向業委會提出。委托合同約定按建築平方米計費,因此劉某認為應當扣除公攤面積不符合委托合同約定,法院不予支持。
對小區內的違法建築問題,物業公司已履行制止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義務,且相關部門對業主的答復意見中也明確對違法建築作出處理,所以物業公司盡到服務職責。劉某認為物業公司未盡職責的主張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物業公司對小區已履行了必要的服務,對服務質量的優劣應當由該小區的業委會或全體業主作出評價,劉某的答辯理由並無充分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給付物業公司服務費964.20元和電梯運行費38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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