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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於去年年底購買一套期房,當時開發商承諾是今年6月30日交房,可是開發商不但沒有按期交房,而且至今也沒有什麼說法,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答:一般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期房時,通常以入住的時間為促銷手段,引起購房者的興趣。那麼購房者一定要注意開發商是否能夠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房,購房者可通過簽訂購房合同時進行約定,如果開發商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交房的話,規定應該由開發商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比如在合同中可以這樣約定:
1)開發商須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那麼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個寬限期,允許開發商在該寬限期內交房。但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付日期所發生的利息計算;
3)如果開發商在寬限期限過後,仍不能交房的,那麼購房者可有權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規定,只有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那麼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當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時,一般來說購房者並不能馬上解除合同。但是按照上述在合同中對於開發商略微遲延履行合同,對購房者來說並不會造成很大的傷害,購房者只是略微推遲入住時間而已,但是如果在寬限期限過後,開發商仍不能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其返還所交的預付購房款和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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