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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裝修自家住宅時,在承重牆上另開了一個門,物業公司發現後,對其處以500元罰款。當李先生提出異議時,物業公司以『業主行為守則』有規定為由辯解,雙方發生爭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罰款行為無效。
首先,物業公司不享有行政處罰權。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而物業管理公司不是行政機關,也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受行政機關委托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所以無權實施包括罰款在內的任何行政處罰行為,其無權對李某進行罰款。
其次,物業公司在管理中發現業主有違規行為,在制止無效的情況下,應報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2003年5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因此,物業公司應對李先生的行為予以制止,如李不聽勸阻,則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處理,而無權擅自對李先生處以罰款。市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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