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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簽訂了某項目的一套兩室兩廳躍層住宅的買賣合同,殊不知,這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了緩解資金的壓力,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提前開盤預售了房屋。
數日後,開發公司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辦了下來,但張先生卻因為該樓盤項目施工緩慢而達不到自己及時入住的計劃,便以在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時開發企業沒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為由提出退房要求。而開發商則認為,既然簽訂了購房合同,晚交房是常有的事,何況延期交付入住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經濟賠償,因此對張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絕。於是,張先生將此事訴至法院解決,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要求。藎律師簡析: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偉
張先生之所以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其原因在於現實情況下開發商已經得到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如果張先生在起訴前開發商仍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那樣,張先生要求解除購房合同的訴訟請求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藎律師提醒:
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無效的標准———起訴前要看開發商是否取得了預售許可證,樓盤項目是否辦理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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