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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層樓房擋住陽光,原住戶在起訴獲得2萬元采光補償費後搬走了,而房子的新主人再次要求補償———
某開發商建設的高層樓房影響了一訴爭房屋的采光,從而引起了一起比較罕見的采光補償糾紛案。先是在訴爭房屋內居住的陸某經起訴獲得采光補償費2萬元。陸某搬出後,此房被張某購買,並獲得產權證書。張某因找某開發商交涉采光問題,纔知采光補償費已被陸某獲取。張某認為陸某不應是采光補償費的受益人,於是又將陸某起訴至河北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將所獲得的2萬元補償費的90%給付自己。
原告張某訴稱:原告於2000年1月4日購買了訴爭之房,同年12月獲得產權證書。被告陸某是訴爭房屋的原承租人。1998年,當第三人某開發商建設的高層樓房蓋至第9層時,被告陸某因影響該訴爭房采光起訴了某開發商,並於2000年3月獲得某開發商給付的2萬元采光補償費。原告認為只有自己纔有權獲得采光補償費,陸某不應是采光補償的受益人,因此訴至法院請求維權。
被告陸某在答辯書中稱:被告早在1996年就購買了訴爭房屋,而並非是原告所說的該房屋承租人。陸某買房在先,第三人某開發商侵權在後,因此某開發商給付的采光補償費是對被告購買該房屋後因采光貶值的補償。此後,被告以該房屋作價進行了置換。原告於2000年1月購買該房屋時,本案第三人某開發商侵權采光事實已經存在,原告根據該房屋的采光現狀認定了該房屋的價值,並支付了相應的價款。因此,原告無權再向任何人主張采光補償費,應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此外,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得到支持。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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