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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套房子,卻簽訂『黑白』兩份合同。『黑』的自己用,『白』的交給房管局,謊報房價以偷逃稅款。廣東佛山禪城區法院近日駁回了一購房者要求房產公司退回多收房款的訴訟請求。法官提醒購房者此舉會使自己陷入高度風險,切勿為貪小便宜吃大虧。
一套房子兩套價格據信息時報報道,1998年八九月間,佛山郭先生與快利房地產公司(化名)先後簽訂《商品房買賣臨時合同》及《商品房屋買賣合約》各一份,按照合同約定,郭某以總價208959元購買銀海花園(化名)樓盤中總面積為99.16平方米的住宅及單車房一套。合同簽訂後,郭某依約支付了全部款項。
然而,考慮到購買房屋要按照房價支付相應的稅金,郭某和快利房地產公司商定,對外另簽一份購房合同,以偷逃稅款。於是,同年8月28日,快利房地產公司向郭某出具了票面金額為167167元的購房發票一張及金額為41792元的『水電道路綜合費』收據一張。同年9月,為了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證,郭某又與快利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一份,將房屋交易價格約定為167167元,並以該合同辦理了登記備案。
謊報房價簽合同無效事隔9年後,郭某今年3月以在《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之外另收『水電道路綜合費』的行為無效為由,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產公司退還上述綜合費41792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被告以自己名義向原告開具了購房發票及收據的行為,應視為對第三人與原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臨時合同》及《商品房屋買賣合約》的效力追認。上述合同是雙方在充分協商基礎上簽訂,內容合法有效。原告此時已明知房屋的實際交易價格應為208959元,雙方也沒有調整上述房價的意思表示。
事後,雙方為辦理房產證需要而補簽的《商品房購銷合同》中故意調低房屋總價款的行為目的是為偷逃稅款,上述行為違反我國有關稅收管理法律法規,應認定為無效。被告未按照實際購房全額開具收入發票,而是將其中的41792元以『水電道路綜合費』的方式另行開具收據的行為亦屬於違法行為。該『綜合費』應當認定為原告應支付房款的一部分,被告並不存在價格收費的問題,故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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