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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付女士所在的小區一夜之間同時丟了4輛自行車,但是物業只賠償車棚內丟失的自行車,她放在自家樓門口的自行車卻得不到賠償。
2月29日下午記者在北蜂窩中路甲8號院看到,一個綠色自行車車棚建在塔樓中間,車棚外有近200輛自行車圍在塔樓周圍。車棚看守人告訴記者,去年年底車棚裡的206個車位就已經滿了。付女士說,她也想把車子存到車棚,可車棚車位不夠,物業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小區物業的工作人員楊小姐向記者解釋道,存車入車棚的車主每月要向物業交存車費,所以物業有為之看管車輛的義務,物業初步決定給每戶賠償400元。針對付女士的情況,物業所做的只能是協助警方調查被盜自行車的工作。
但是付女士認為,既然業主向物業交了保安費,物業就應對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信傑所律師尹秀超。尹律師認為,只有物業和小區業主簽訂除物業管理費以外的專項書面合同約定,物業纔承擔財產保管責任。而小區保安的主要職責是維持公共區域秩序,看管車輛有專門的工作人員。針對該小區的車棚容量不夠這個客觀因素,尹律師建議業主可以召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討論擴建車棚或者約定專項保管車輛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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