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3名業主因在樓頂平臺搭建房屋,妨礙避雷系統正常使用,小區物業公司不得不將他們告上法庭。昨天,朝陽法院一審判決23名業主自行拆除涉案房屋,並由物業分別給付各業主拆除費2000元。
2000年4月,23名業主分別在某小區購買位於樓頂的躍層式結構樓房一套。入住後,他們在各自的樓頂平臺上靠近避雷網線的地方搭建了輕體房。物業公司認為,他們的建房行為使樓板承載力降低了,也妨礙了自己對該樓供暖管道、外牆面等的日常維修等工作,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公共權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這些業主拆除平臺上的私搭房屋,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23名業主對各自的樓頂平臺有使用權,但私自搭建房屋,卻違反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的相關約定。所以,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條款應該更明確
律師解答:在拆除樓頂的私搭房屋時,本案也帶給我們一些啟示:一方面,業主在謀求自身利益的時候,應充分考慮到不損害其他業主利益乃至社會公共利益,過分的自私和狹隘總是於法不容的。另一方面,物業公司對於一些違反管理公約、損害其他業主利益的行為應盡其職責加以制止,否則引起損失的擴大也應擔責。還有,購房協議中的相關條款也最好能更明確一些,如贈送樓頂平臺使用權的條款中就可以加上『但不允許私自搭建、改建等,以保證整幢房屋的設計完整、配套設施的正常使用』等內容,這樣,就對業主的平臺使用權進行了合理限定,使得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有利於防止本案及類似事件的發生。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