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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民賀先生反映,2001年,他用按揭貸款的方式在百花園小區買了一套房,今年,銀行頻頻加息,賀先生覺得利率太高,而且自己手頭有點閑錢,8月份,他和家人商量後決定提前還款。可等他去工行韓森寨支行辦理相關手續時卻被告知,提前還貸需要提前一個月向銀行打申請,並要按剩餘本金額的0.5%支付違約金,利息結算截至還款日。賀先生告訴記者,按當時的按揭貸款協議,銀行對客戶的提前還貸行為只定性為違約,但對違約後的賠償行為卻沒有約定,也沒有標明具體的違約金額。
購房者:收違約金有失公平
針對賀先生所經歷的事情,購房者周女士說,按照目前銀行的借款合同規定,無論借款人實際借款的期限是多少,都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利率來計算利息的。舉例說,借款人向銀行借款約定10年還款,實際只用了3年就已經還清借款,但是銀行還是按照10年的中長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而不是按照3年的短期貸款利率來計算,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購房者孫先生告訴記者,銀行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前一個月左右申請提前還貸,許多銀行雖然名義上沒有收取違約金,但在借款人將提前還貸的款項存入銀行指定賬戶後,一個月甚至兩三個月纔扣款,而且,利息要計至還款的那一天,無形中,借款人要多付一月甚至兩三個月利息。孫先生說,如果說提前還貸給銀行帶來預期收入的損失,那麼購房者為提前還款,多支付的這些利息應該找誰去算?
工行韓森寨支行:做法符合國際慣例
昨日,記者就賀先生反映的情況,諮詢了工行韓森寨支行,據該行負責信貸的劉女士說,從今年4月份開始,該行就開始向提前還貸的客戶收取違約金,按剩餘本金的0.5%收取。
劉女士說,客戶提前還貸會給銀行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韓森寨支行纔決定讓客戶交納一定的違約金,如果客戶覺得支付違約金不劃算的話,還可以選擇按照其所簽的按揭協議繼續按月給銀行還貸。
劉女士說,工行從2001年就將收取違約金列入購房合同裡,而不是針對加息引發的提前還貸潮,而且這種做法也符合國際慣例,所以銀行收取違約金是有法可依的。
隨後,記者又諮詢了興業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等,這些銀行只要求提前還款時,要提前15天或一個月到銀行打申請,並沒有要求客戶交納違約金。
律師:違約金應提前約定
陝西涇渭律師事務所李德軍律師認為,銀行按揭貸款買房中,購房人如果提前還貸,是否應向銀行支付違約金要視具體情況:買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屬於我國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該法第71條、第208條也規定作為合同的一方是可以提前履行義務的。在合同中未約定提前還貸應支付的違約金比例或違約金計算標准的情況下,銀行按一定比例標准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無法定或約定依據。為避免此類爭議的發生,建議購房人在與銀行簽訂借貸合同時最好就能否提前還貸及是否支付違約金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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