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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承諾按原價退房,但現今用所退款額已買不到同等的房子,有沒有相應的法規來懲處蓋危房的單位呢?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房屋的質量屬於合同應當約定的重要內容。如果房子出現質量問題,就屬於開發商沒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了。如果開發商僅以原價退房來承擔責任,對於購房者來說,就存在許多實際問題了。
其一,購房者的住房消費得不到滿足。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因為房子出現質量問題而退房,就等於對已經履行自己義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因為其依契約應得的居住權利失去了物質載體。若負有質量責任一方僅以退房款來承擔責任,豈不是對守法者的打擊,法律的公正將無從體現。
其二,裝修、裝飾費用的補償。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購房以後的裝修、裝飾費用不斷增長。如果房子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僅退回原購房款,對於購房者來說,無論如何是不能接受的。這種裝修、裝飾費用應當屬於實際損失並予以補償。
其三,購房款的利息損失。購房款,一般來說都不會是個小數目。若退房,購房款的利息也不能不予以考慮。其四,商品房價格漲落的影響。房屋價格會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如果退房時,正處於樓市低迷,購房者自無話說。若正值樓市高漲,用原來購房款就無法取得同等居住條件,錯過了購房者投資的有利時機,這對於已經完全履行應盡義務的購房者來說,則顯失公允。
基於以上情況,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慎重選擇、確定房子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要充分考慮到將來一旦退房的各種條件,應該與開發商進行耐心細致的協商,並將協商結果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作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要知道《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契約自由的權力就是對守法者的保護,對違法者的懲處。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在正常情況下,經驗收合格的房子,應該說不會存在質量問題。這種法律規定,表明開發商對房屋質量負有保證責任,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開發商就應該承擔責任,而無論其主觀意志。
對於那些建設開發危房的開發商來說,不僅要承擔按原價退款的責任,還應該對購房者的實際經濟損失予以賠償。正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足以使開發商引以為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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