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許多業主對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產權的歸屬問題搞不清楚,有人說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也有人說歸物業公司,還有人說歸業主所有。那麼到底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產權歸誰所有呢?
過去城市房屋基本上是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房。前兩種房屋的產權歸房管部門和單位所有。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一般都歸產權單位所有並管理。而現在的開發商向國家購買了一塊土地的使用權,在這塊土地上開發了住宅,並按有關規定建築了若乾公共配套設施,開發商把住宅出售給業主,收回其在該住宅區的全部投資並獲得利潤。那麼,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當然歸廣大業主共有。這是因為:
第一,從商品房的成本構成來看,根據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又據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中第六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共有』。
第二,從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權角度來看,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院路一樣屬不同所有人所共有。按照國家《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其共有、共用的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佔;開發商向廣大業主出售了房產,同時也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也同時相應出售了同住宅同時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所以,公共配套設施同住宅一樣,小區產權所有人當然也是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所有人。
第三,從住宅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機構來講,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精神,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管理。當業主委員會選擇了某一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訂了委托管理合同後,其公共配套設施就委托給了物業管理企業來管理。所以,住宅小區的廣大業主應明白:小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既不屬於小區的建設者即房地產開發商,也不屬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而只能屬於住宅區內的所有業主自己;其處置權應是代表廣大業主利益的業主委員會;其管理權應是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