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裁終局
如果購房人與房地產商訂立了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合同條款且對仲裁機構和事項等作出了明確約定,符合仲裁法第16條規定的仲裁協議生效條件,購房人應據此向相應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提起訴訟
如果購房人與賣方訂立的仲裁條款無效,或者雙方明確約定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購房人就應按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專屬管轄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法提起抗訴
如果購房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法院判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雖然是終審判決,但若購房人對二審判決仍不服,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78、182條的規定,在終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均可提請再審;或提請檢察機關按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的規定,依法提起抗訴。
購房人保護好訴訟權
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購房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必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
在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時,應以購房合同中寫明的買方作為仲裁申請人或原告,並且須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
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購房人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開發商的相應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提交有效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購房人必須圍繞請求事項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購房人需要向開發商索賠,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該房屋的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不符,給購房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