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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是指在指定期限內,在同等條件下,由優先購買人優先購買的權利。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購房人所願支付的價值相同以及價值的支付方式相同。如優先購買人決定不買,可由其他人購買。在限定時間內,優先購買人既未作出購買決定,也未作了不購買的決定,限定時間過後,視為不購買決定,其他人可以購買。
房屋出售時下列人員有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屋的承租和共有人同時主張儔購買權時,應先由共有人購買,如共有人放棄行使其優先購買權,可由承租人優先購買。
3、個人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1994年《國務院善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中規定:『職工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五年後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租用權,原售房單位已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權、租用權。』
4、出賣國家或單位以各種形式補貼購建的房屋,原出售單位有優先購買條件。
5、承典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典當後要將其房屋出售時,在同等條件下承典人有優先購買權。
6、有的地方規定,城市居民通過房地產交易機構購買商品住房的,若在規定期限內再出售,房地產交易機構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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