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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仲裁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
2、房屋所有權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份額、變更、析產、交換等;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租、轉讓、轉倒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公證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
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
7、駐軍內部的房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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