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權利包括:按照合同規定收取租金;在租賃合同期間,有權出售房屋;將出租房屋贈與他人的權利;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出租人的義務包括:按時修繕房屋,確保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式使用;出租人若要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如果因合同期屆滿,或者在合同存續期間要收回已出租的房屋,都應事先通知承租人,給承租人找房或搬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