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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先生購買商品房時,某房地產公司承諾全天供應熱水。但後來該房地產公司因故不能正常供熱水。張先生將房地產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張某訴稱,其與某房地產公司於1996年3月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出資46萬餘元購買了該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一套面積近130平方米的商品房。雙方對付款方式、違約責任分別做出約定,並在補充條款中約定該房屋全天供應熱水。某房地產公司一直向其供應熱水,原告亦按時繳納熱水費。2002年4月後,某房地產公司便停止供應熱水。原告認為,他出資購買的是被告全天供應熱水的商品房,現被告不能按照合同承諾供應熱水,其應承擔違約責任。張某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供應熱水,並給付其違約金4600餘元,即購房款的1%。
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的代理人表示,1997年10月原告進住後,某房地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熱水長達5年之久。被告短時間暫停供熱水的原因,是因為鍋爐改造後成本加大,熱水費也相應上浮。水價提高後,熱水收費標准原告不認可,拒絕查表,拒不付費,因此造成熱水供應的間斷。該代理人強調,被告完全具備供熱水的能力,現正積極和用戶協商供水價格,一旦達成共識,立即恢復供水。庭審後,由於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雙方未能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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