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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租賃期間,房主將店面轉讓他人,新的所有人訴諸法院要求增加租金。近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福州某藥材采購站作為出租人與林某訂立了為期5年的店面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店面面積為70平方米,租金為每平方米40元。2003年12月,通過拍賣程序,吳某取得了藥材采購站出租店面的所有權。吳某要求將房屋租金增加到每平方米70元,並訴諸法院要求確認。
福州市中院認為,林某與藥材采購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吳某仍然要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吳某要求增加租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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