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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房產糾紛大多是民事案件,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少數屬於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但也有些房產糾紛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應由其他部門來受理。因此,在提起訴訟前,當事人首先應對自己的房產糾紛性質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以免無功而返。具體地講,以下房產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凡以房產為標的買賣、租賃、典當、建築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築等)、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單位之間因行政調撥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糾紛,不屬法院受理范圍,當事人應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因歷史原因由行政劃撥房屋使用權的,現房屋產權人要求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確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的,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單位職工對單位分房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法院受理范圍,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受配人分得新房又無理佔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而強佔公房,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應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為標的發生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鄰裡的鄰裡糾紛可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六、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有關私房落實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在改造中的問題,建國初期由有關部門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及港、澳、臺胞私房政策的問題等,原告應向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有關部門按私房落實政策先落實了房產,後又撤銷的,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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