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對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做了明確規定:居住用地70年。
①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申請續期未獲批准或國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②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