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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地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有關房產事項的各類公證文書,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審查有關房產的法律行為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有效證明。"據此,下述情況下在辦理產權登記時需先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①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②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③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接受贈與公證書",以及《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④房屋所有權人不能親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書面委托代理人代辦,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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