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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陳先生搬進新家入住,原來在北港的老房子就閑置下來。這套三室兩廳的房子是陳先生的婚房,家電設施齊全,與其空著,不如租出去。談妥價格後,陳先生與一名姓吳的房客簽定了租房協議,租期為一年,商定租金為每月1500元。此外雙方還在協議中約定,承租人要保持屋內設施完好。
盡管陳先生每次上門收房租挺順利,但他發現,吳某把房子既當住處又做公司辦公場所。更讓陳先生接受不了的是,這間房子居然一下子住了6個人,後來纔得知,這是一家公司的辦事處。這麼多人住在一間屋裡,日子長了,屋內設施損壞比較嚴重。一開始,陳先生想讓他們馬上卷鋪蓋走人,但想到協議上沒有約定屋內不許住這麼多人。
今年12月8日是租約到期前一天,陳先生一早就急忙趕了過去,正遇上房客把辦公設備往外搬,而租房者吳某卻不見蹤影。陳先生仔細察看房子後,估算被損壞的實木地板、牆壁瓷磚、洗衣機、衛浴等設施價值近2萬元。而當陳先生上公司找吳某時,被告知吳某已不在公司,公司推托此事和公司無關。
本報律師諮詢團陸剛律師表示,就以上情況看來,陳先生雖然是與吳某簽訂的租房協議,但實際上是吳某以個人名義替公司租的,租期內也一直是吳某所在公司使用房屋,所以應該由公司來賠償陳先生被損壞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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