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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決心,准備花一輩子積蓄買一套1986年造的二手房,可簽了居間協議後,卻發現房子的真實建造年代竟是1969年。為此,杭州的包先生不願到中介公司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也不願意支付中介服務費。但沒想到的是,12月18日,他竟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因為中介公司把他告上了法庭,要他『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居間協議:簽了之後,買方發現房齡有誤據包先生介紹,今年10月31日,他的妹妹包女士在一份報紙上看到了一則杭州廣杭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房產廣告:杭州百井坊巷有一套49平方米的房子要出售,價格只要50萬元。包女士馬上把情況告訴了哥哥,包先生則立即委托妹妹去看房子。
當晚6點,包女士和廣杭房產的工作人員一起看了這套房子。而後,在工作人員的要求下,包女士來到位於建國路的廣杭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居間委托代理協議》。在協議上,工作人員對委托購房房源的特征進行描述:『區域:百井坊巷;物業類型:多層;房型:2室1廳1衛;樓層:5/5;朝向:南;建造年份:約86年;價格:50萬;建築面積:49平方米』。這些內容和包女士在報紙上看的以及現場看的房子都完全吻合。她於是建議哥哥立即把房子買下來。包先生了解到這些信息之後,當晚就送了5000元現金到中介公司作為意向金,並要求中介公司聯系房東買房子。
第二天,中介公司告訴包先生,房東同意賣房子,只不過房價要增加5000元,意向金也提高到了1萬元。包先生同意了。11月2日,包先生又支付了5000元的意向金,並且和房東、中介公司一起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三方約定在11月22日之前,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11月7日,包先生去權威機構查詢房子的建造年代。之後他發現,該房子的建築年代竟是1969年。
中介公司:拒絕調解,將買家告上了法庭在了解到房子建於1969年後,包先生立即聯系中介公司的負責人,並拒絕簽訂買賣合同。他認為,中介公司隱瞞了房子的真實建造年份,誤導自己簽訂了三方協議,中介公司應退還1萬元的意向金。
盡管杭州消協曾出面調解,12月18日,包先生還是收到了法院的郵件,獲知自己當了被告:廣杭中介不僅不退意向金,還要求他額外支付1.25萬元的中介費。
當天下午,針對《居間委托代理協議》上『約86年』的字樣,廣杭中介的代理律師賀小姐對記者說:『這是被告委托中介公司時填寫的內容,該《協議》應該是在看房子之前簽訂的,說明他們希望尋找大約在1986年前後建造的房子,而並不是指後來發生爭議的這套房子。』
隨後,記者聯系了廣杭中介的合同專員毛小姐。她告訴記者:『在房屋轉讓過程中,我們的業務員告訴過包先生,房子是(上世紀)70年代的,沒有說過1986年,是包先生故意違約纔找出這樣的借口。這套房子是房改房,房產證上面沒有標注建造年代。另外,我們中介公司也無權對房屋年代進行調查。』
毛小姐還告訴記者,包先生其實簽定了兩份《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第一份的意向金為5000元,第二份纔是1萬元。第一份已經作廢了,其簽訂時間為10月31日,該《協議》上曾注明:『該房建造年份約為(上世紀)70年代』。
對中介及中介代理律師的說法,包先生表示:『確實有過兩份協議。但應房東的要求把意向金改成了1萬元之後,第一份協議就作廢了。而且,在簽訂該協議時,根本就沒有注明房齡。』
中立律師:未簽合同,中介無權收中介費就這一案件,記者昨天采訪了杭州天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朱清粱。他認為,雙方如果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是無權索要中介費的。
他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因此,中介服務合同中『買賣不成仍然要收中介費』的約定是無效的。中介公司只有在買賣成交,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方可按照居間合同要求支付中介費。不過,中介公司雖然不可以收取中介費,卻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針對《居間委托代理協議》中有關『約86年』和其他信息的記錄,朱律師還認為:『這些內容所指的應該就是包先生委托包女士看的那套房子。按照一般邏輯推理,尋找房子的人只會確定大概的房屋總價、地段、樓層,不太可能非常明確地指出要買5樓的房子,只要49平方米,建造年份是約86年……』
簽協議前,應該弄清真實房齡昨天,記者還聯系了杭州市消協有關負責人。她告訴記者,今年12月,包先生就此向該協會投訴過,要求中介公司退還1萬元意向金。她也聯系了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該法定代表人明確告訴消協:『不需要調解,已啟動法律程序。』
該負責人表示,最近幾年,消協接到不少房屋買賣中有關房齡不符的投訴。一些中介公司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在《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都沒有填寫有關房齡的情況,這導致購房者難維權。為此,消協建議消費者,在簽訂相關協議之前,買房者應要求中介公司調查房屋房齡,在協議中也應明示。
針對該案件,消協工作人員表示:『即使中介公司告訴買房者,建造年代是上世紀70年代,這也說不過去。從1970年到1979年,都屬於70年代。但這套房子的真實建造年代是1969年,那就不屬於70年代。』
昨天,記者聯系到了該房子的房東陳先生。他告訴記者:『房子的確切年代我記不太清楚了,到中介公司掛牌時,我報的房齡是「86年前」。後來,我也說過房子是(上世紀)70年代的,買家可能沒了解清楚……』陳先生認為,在這一糾紛中,中介公司並沒弄清楚確切的房齡,工作存在不到位的地方。雖然房子最終沒有成交,但他原諒了買家,不再追究相關責任。他還建議過中介公司適當向包先生收取勞務費,不要再糾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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