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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小產權房如何處理,是否允許其繳納土地出讓金,補齊手續後轉為合法?對此,昨天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年底前,國土資源部將出臺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有關通知,屆時將對此問題進行明確。但其同時表示,小產權房同樣屬於土地違規問題,同樣要按照土地違規案件的辦法處理,對於一些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小產權房,可以考慮讓其補齊手續後轉為合法。
這樣的表態很令人納悶,同樣是小產權房,同樣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規模的大小就足以決定它們日後的命運,非法或合法,拆還是不拆,全押寶在規模二字上。這仿佛一喜好尋恤滋事的小混混,在老弱病殘面前不可一世,恃強凌弱,而當對象變作高大魁梧的東北大漢的時候就歇了菜,轉眼工夫就點頭哈腰起來。
雖然說身為國家部委的土地資源部不至於如此,但兩者在『打狗看主人』這一點上卻具有天然的相似性。按照法律的普適性原理,既然斷定小產權房不合法,也就是非法房,那麼就應該按照現有法律的規定一視同仁地加以對待。拆也好,補齊手續後轉為合法房也罷,都是可以的,唯一不能做的就是人為地依據所謂的?規模?給設置一個死杠杠。如果規模二字擁有既定的、科學的統一標准尚且好說,可問題是,?規模?在執行的過程中終歸難於把握統一的量度。
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地區間對規模標准掌握的不一,特別是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出於地方保護或是其它方面的考慮,在小產權房的規模這一問題上做手腳,把小的說成是大的,把不存在的說成是存在的,在缺乏有效監督機制的前提下,這種揣測絕非主觀臆斷。二是規模本身的時間性,此時一百平米的小產權房,頃刻之間就有可能擴建為兩百平米甚至三百、五百平米,在這種情況下,小產權房的規模又該如何測算呢?這看似一個簡單的問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有許許多多的困難,最有說服力的例子就是一些大中城市城中村的改造,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城中村的農民們趕在面積測量之前?種房?,一波又一波。
小產權房也是如此,依據規模來決定其生死是行不通的。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小產權房之所以稱其為小產權房,與地方政府和部門的不作為與亂作為存在很大關系,試想,如果鄉鎮政府在審批小產權房的時候能夠做到依法辦事,縣及以上政府國土部門對土地使用違法現象能夠做到有法必依,執法不嚴,違法必窮,小產權房何以成為氣候呢?所以,如若不給小產權房以合法的身份,小產權房的所有人將是最大的無辜者和受害者。至於購買小產權房的到底是哪些人,城裡人到農村買了房該怎麼辦?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與給所有小產權房以合法身份沒有半點關系。總之一句話,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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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農村改造,農民把自己的房地交給鎮府,然後鎮府分給農民住房,這套住房屬於小產權地。那麼城鎮改造,鎮府收回原住宅的房證,那麼在分到個人住房時,鎮府是不是連房證地證一起發放?如果只有房證那這種也算是小產權了,這種說法做法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