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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新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終於出臺。與過去不同的是,此次《辦法》由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七部門聯合發佈。
“《辦法》體現了三個有利於:一是有利於操作;二是有利於分配;三是有利於監管。”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鈺林說。他還表示,兩限房管理辦法最近也有望出臺。
強調責任制管理“以前的保障住房體系,一直存在着資金缺口、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此次政策出臺增加了監察部、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表明政府要在監督管理、資金預算收支以及稅收等環節加大力度。”香港太平洋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賈臥龍告訴《華夏時報》記者。
《辦法》中多處強調責任制管理,如第五條強調,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明確把以前省一級的監督權上收。甚至在第四十四條提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辦法》提出,對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由以前的減半改爲免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這給政府帶來了很大的財力壓力。”賈臥龍分析說,“這或許是國家將財政、稅收等部門吸納進來的真正目的。”
他指出,要擴大經濟適用房的資金來源,政府對開發建設優惠的這部分資金,還包括周邊配套建設等需要的資金,可以從稅收等各個環節進行有效調度,合理分配,將商品房市場與保障性住房市場統籌規劃。
回購機制上仍存缺憾但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易憲容看來,《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的覆蓋率太低,從而使得該政策實際效應大爲弱化。“《辦法》所規定的經濟適用房購買對象中,戶口制度及收入水平的雙重限制,是對戶口之外的居民的一種嚴重歧視,會嚴重阻礙中國整個城市化的進程。”
他表示,就目前中國快速的城市化進程來看,人口出現大幅度的流動及聚集。目前中國城市化進程發展最快、最爲活躍、最有生命力的部分,就是剛剛進入一個新城市的居民。
“而這些剛遷入新城市的居民與原住居民相比,在財產佔有上存在嚴重的劣勢,他們是住房條件最困難的羣體。但是,《辦法》則把他們隔離在分享經濟適用住房的體系外,這是很不公平的。”易憲容說。
賈臥龍還補充道,某些細節處的模棱兩可讓新政執行起來有很大的彈性。例如,對於政府優先回購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可以做一個明確,以此可以保證經濟適用房的有效供給。
“雖然《辦法》中規定的政府優先回購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經濟適用房供給量不足的問題,但《辦法》中規定的退出機制依然給經適房流出保障體系提供了缺口,也就是說即使政府可以優先回購,依然有相當一部分經適房會流向市場,它的保障職能也會隨之減弱。”賈臥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