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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丈夫1992年登記結婚,2002年丈夫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約定由他租用位於朝陽區的一套房屋。
幾年後丈夫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申請,將房屋承租人變更為他弟弟。而對此,我毫不知情。
請問我丈夫和他弟弟及物業管理公司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變更房屋承租人的行為有效嗎?
劉建剛法官:
在你與丈夫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你丈夫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權,你作為配偶也享有相關權利。在未取得你同意的情況下,變更承租人的行為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所以你丈夫和弟弟及物業管理公司變更房屋承租人的行為無效,你可以讓他們將房屋承租人恢復為你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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