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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妻子王某是同廠職工,小兩口結婚後不久就在城裡購置了一套房子,想到自己在城裡安下了家,父母們卻還在鄉下操勞,於是就打算再買一套樓屋不高的價格合適的二手房,把父母接進城裡頤養天年。可這一買卻給倆夫妻帶來了一場官司。
2006年的一天,劉某在網上看到一個叫何某的人要出賣自己位於龍山路的一套房子,認真查閱了房產介紹,夫妻倆都感覺合適,就撥通了何某的聯系電話,約定了面談時間。事情進行的比較順利,見過幾次面後,雙方就買賣樓房的事宜基本談妥,於是在2006年11月19日簽訂了買房合同,合同約定何某將其所有的位於文登市某號101室房屋一套賣給劉某和王某,價格為150000元,何某於2007年國慶節前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劉某與王某先交付購房押金3000元。同時雙方還約定如有違約,違約金為伍仟元整。
房子定下來了劉某一家人的心並沒有安定下來, 15萬元房款對於他們這樣的家庭來說並不是小數目,存款遠遠不夠,因此他們四處籌借總算是湊足了15萬元。轉眼一年過去終於盼來了付款收房的日期,賣房方卻變了卦。先是賣房人何某支支吾吾說房子漲價了不想賣了,接著何某的妻子周某吵著鬧著說該房是他們結婚後購置的,是夫妻共有財產,何某沒有權利自行賣房子。劉某夫妻倆心裡窩火,想想這一年為籌房款費盡了周折,到頭來對方一句話自己買房子的計劃就泡了湯?尤其是這幾年房價不停長漲,想再找一套合適的房太不容易了,真是又急又氣。再一想當初明明是約定好的,白紙黑字簽有合同,不能因為房價漲了不捨得賣就出而反而,於是在與何家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劉某夫妻把何某夫妻告上了法庭。劉某夫妻要求二被告履行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將位於文登市某號101室的房屋交付給二原告,並協助二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被告何某辯解說從未與二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原告所訴缺乏法律依據。被告周某則辯稱自己從未與二原告簽訂過協議,要求原告提供證據證實,如果被告何某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處理了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其行為應該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經協商就被告位於文登市某號101室的房屋買賣達成了一致,並且被告何某向原告出具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該協議書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原告交付押金後,被告未依約將房屋交付給原告,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有悖於法,其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被告何某稱沒有跟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有其親筆簽名的合同書為證,其辯稱理由不當,不予認定。
另外,法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認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原、被告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原告作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被告何某給原告出具房屋買賣協議書的行為系被告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被告周某所辯理由不當,法院也不予認定。
綜上,原告二人的起訴,理由正當,法院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何某、周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履行與原告於永華、張麗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將位於文登市某號101室的房屋交付給二原告,並協助二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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