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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對於中介機構來說往往是弱勢群體,對相關政策的不了解和對交易過程的模糊認識使他們容易被中介『欺侮』,又苦於一些重要證件都押在中介手上,最後只能吃了啞巴虧。不過,新的《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將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買賣雙方在了解了中介哪些該做、哪些不該做之後,便可放心交易了。
《交易條例》規范了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的行為,不得有以下8種行為:①偽造、涂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②向委托人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獲取非法交易差價;③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④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執業;⑤發布房地產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產諮詢、經紀機構名稱;⑥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和信息;⑦冒用客戶的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⑧違反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行為。
要是買賣雙方發現了中介有以上行為,可向相關部門舉報。《交易條例》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如果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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