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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20多年來,工資水平的穩步提高使老百姓積累起不小的財富。據國家統計局於2003年對西安、重慶等四城市居民家庭擁有財富的調查得知,我國城市家庭平均擁有財富高達22.83萬元,其中房產價值佔到48.98%。老年人因退休而導致的各項收入的減少,就可以通過工作時積累的財富來彌補,以維持較為理想的生活狀態。但如這筆財富是以住房不動產的形式沈淀下來而無法變現,這種保障就只能是一句空話:因為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實實在在的貨幣來支橕。許多老年人被稱之為『住房富人,現金窮人』。財富分配的不合理,降低了社會總體的福利水平,更損害了老年人的福利,使得他們不得不過分地壓縮生活水平。
隨著『四二一』家庭的大量出現,一雙兒女是無力在經濟上養育四位老年父母的;兩對老年父母向兒女遺留的雙套房產,也並不一定為子女的必需。這種狀況下,以房養老顯然是較好的選擇。
2.『以房養老』有多大可行性實際生活中,住房的雙重屬性往往不能截然分開。居民在其工作期間購置房產,目的可以是單純為了居住;年老時則可以通過出租、轉讓房產或其他形式獲得收益。這正是『以房養老』得以實現的前提。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住房的產權歸屬做出了明確規定,購房者擁有了完全意義的住房產權,包括住房所有權和由此派生的支配、處置、收益等權利。這就使居民的『以房養老』具有了法律上的可行性。
3.『以房養老』如何操作在金融市場發達的西方國家,如美國推行的反向抵押貸款的養老模式下,銀行或保險公司成為『以房養老』合同的另一方。他們推出了各種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依仗其在資金、技術上的優勢,盡量地降低風險,以保障雙方的利益,同時國家也頒布各項優惠政策,以刺激老年人參加到這項金融業務中來。
『以房養老壽險業務』就是一個較為成熟的產品。這種服務是投保人將自有房屋的產權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自己則終身繼續使用該房屋,保險公司則按月向投保人支付給付金,也即終身支付。直至投保人亡故,保險公司纔將該房屋收回,進行銷售、出租或拍賣。給付金的計算是按該房屋的評估價值,減去預期折損和預支利息,並按平均壽命計算,分攤到投保人的預期壽命年限中去。因其操作過程像是把抵押貸款業務反過來做,就像保險公司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從投保人手中買房,故此被大家稱為『反向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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