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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單』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後,買賣雙方拋開房地產中介自行交易,不支付中介服務費,這種現象一直令中介機構十分頭痛。部分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為避免出現上述『逃單』問題,往往要求當事人將房屋權屬證書和身份證件留存在中介機構。由此又造成有的中介機構員工惡意持身份證件和權屬證書辦理轉移登記,侵吞房款等種種糾紛。
為避免上述兩難情況,維護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當事人各方的利益,《交易條例》創造性地引入獨家代理的概念。只要房屋的出賣人即委托人與房地產中介機構簽訂獨家代理合同,則合同中會規定,即使委托人自行成交房屋,中介機構沒有提供服務,那麼,只要是在合同有效期內,委托人也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中介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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