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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7月1日起,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許多市民對該管理辦法存在很多疑問,本律師事務所對該類問題,尤其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了匯總,予以解答。
問:我與父親住在他承租的公房已多年,我也沒有其他的房子。現父親剛去世,當我要把承租人變更為我時,我出嫁10來年的姐姐也要求承租該房。請問我姐能承租嗎?
律師: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因此,如果你姐姐沒有與你父親在該房共同居住兩年以上,那麼你姐無權租賃該房屋。
問:公房承租人死亡,無同住人,租賃戶名是否可以變更為居住在本市的其他非直系親屬?
律師: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問: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同住人如何申請辦理變更戶名手續?
律師: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即,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父母及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問:有哪些情況做不了變更承租人?
律師:具體來說有6種,即:成套獨用住房變為伙用住房,成套獨用住房變為伙用住房,拖欠房屋租金,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有使用糾紛或者租賃糾紛,沒有本市城鎮戶籍。
問:請問我姑媽今年剛過世,她生前沒有配偶和子女,去世後留下了一套使用權的公房,此房內現在只有我一人的戶口,不過我的戶口是為了要房子纔遷進去的其實是空掛的。當我去物業公司申請房子承租人更名時被物業公司拒絕了。他們認為我的戶口是空掛的根本沒有實際居住過,何況我在本市還有其它的住房,因此無法更戶,而且物業公司還說要求我的戶口在三十日內遷出並且收回姑媽留下的那套房子。物業公司的說法是不是有依據?我姑媽留下的房子真的會被物業公司收回嗎?
律師:與實際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居住人繼續承租。你的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物業公司的做法是正確的。
問:現有一使用權的公房,承租人是我母親,其中戶口有本人一家人和哥哥。哥哥在他處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難,已經許多年不居住在此,那麼哥哥是否應當不屬於同住人?若母親去世後房屋的承租人可否主張變更為我本人,而不是哥哥?以及在該公房購買轉為產權房的問題上可否不經過哥哥的同意?若要確認哥哥非同住人是否也要通過法院?
律師:你的哥哥不屬於所提公房的同住人。承租人過世後,可以在同住人裡面推選或指定新的承租人,但你的哥哥並不是同住人,因此,新的承租人不應該是你的哥哥,無須經過他的同意。由於目前並不直接涉及糾紛,你如果起訴僅僅是要求確認雙方誰應成為承租人、是不是同住人等,法院不一定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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