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強監督檢查。2007年底前,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首府)城市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報省(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部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負責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六)繼續抓好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認真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同時,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市場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佔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國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要加強市場監管,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