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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出讓後,不得隨意變更容積率。福建省為完善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條件監管制度,在日前出臺的《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管理意見的通知》中作出上述新規定。
福建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出讓後,除兩種情形外,一律不得變更容積率。這兩種情形是指因區域或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文物保護需要,或因國家政策因素導致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設計條件客觀上無法實施的。
房地產項目開發用地出讓後經批准變更容積率的,應以批准變更時日為土地評估基准日,按相同地段新容積率條件下的地價與原容積率條件下的地價的差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和有關規費。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滿兩年(含兩年)的,新增加的建築面積可以按原樓面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和有關規費。
福建還規定,未經批准違反容積率進行建設或者未按規定足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和有關規費的,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施工、預售許可、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竣工驗收備案。國土資源部門應對違法建設單位加收土地出讓金並停止其參加房地產新開發用地的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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