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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0月9日),國土資源部正式對外發布修訂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用權規定》,新《規定》明確將工業用地納入了招拍掛的范圍,並明確如土地受讓方未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不得向其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規定》將於11月1日施行。
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鑒於《物權法》明確將工業用地出讓納入招標拍賣掛牌范圍,因此新規定在第四條第一款中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明確將工業用地納入招拍掛范圍。
此外,在招標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受讓人未繳清全部出讓金但分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為規范出讓管理,防止欠繳出讓金,修訂後的《規定》明確,受讓人需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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