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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國土資源部要求,在整體住宅供地中——
廉租、經適、兩限房用地佔7成
為防止開發商『囤積』土地,單宗土地的開發建設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此外,各地要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兩限房)建設用地,其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於住宅供應總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日前,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乾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確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供應。
《通知》要求,各地今後在供地上要優先考慮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應。在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也要優先安排這一部分的用地。編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時,要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單獨作出說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其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於住宅供應總量的70%。而依法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須單獨列出,其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設用地也不得低於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通知》提出,各地要合理控制單宗土地供應規模,縮短土地開發周期,每宗土地的開發建設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確保供應出去的土地能夠及時開發建設,形成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應。
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成片開發建設的土地,要統一規劃,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分塊供應,以增加土地供應的宗數,防止大面積「圈佔」土地現象的發生。』此外,國土資源部還要求,禁止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為名,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後挪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各地要加強對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嚴禁新征用或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對國家機關搞集資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在土地供應的批後監管上,《通知》要求,對沒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開工建設和竣工的,各地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完成開發,對沒有按處理意見進行整改的企業,要禁止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購置新的土地。同時,對於閑置土地,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有關企業限期動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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