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雖然《通知》已給『第二套房』圈定了大方向,但是,具體生活中的各種『特例』卻真實存在:
一、異地購房。案例:小張在天津已擁有一套貸款住房,現在,他又打算在上海申請貸款購房。銀行:不排除滬上銀行通過征信系統查不到相關記錄的可能。異地購房是否算『第二套房』則有待『細則』明確。
二、公積金貸款。案例:林小姐所購的第一套住房為純公積金貸款(還貸中),她計劃再申請商業貸款購房。銀行:這需要公積金中心及銀行共同明確。
三、權屬復雜的房產。案例:李先生(無房)打算和女朋友共同購置一套住房,但此前他女朋友和父母一起已經貸款購置了一套商品房,且房產證上寫有他女朋友的名字。銀行:李先生和其女朋友所購房產如只寫李先生一人的名字,則屬於『首套房』;房產證共同署名的情況需要『細則』明確。
四、改善型自住購房。案例:劉先生與太太已貸款購置一套房屋(還貸中),今年計劃再貸款購置一套面積更大的新房。銀行:如果劉先生與太太先將原有房產賣掉並結清貸款,銀行一般視新房為『首套房』;否則,銀行將視其為『第二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