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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上對房屋結構的描述是『鋼混』,房屋到手後卻發現是『磚混』,這讓業主頓時感覺被忽悠了,為此,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院,法院判決部分支持了業主的訴訟請求。
『鋼混』怎麼成了『磚混』
2005年10月,張先生在白下區的鑫園三期買下了一套新商品房,在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房屋結構被開發商寫為『鋼混』。幾個月後,房屋交付了。『你這哪是鋼混結構啊?明明是磚混嘛。』裝修時,張先生聽到了這個意外的消息。沒多久,消息傳遍了整個鑫園三期。經過調查,在三期的7幢樓中,21、22、23、25這4幢多層都是磚混結構,而另外三幢小高層纔是鋼混結構。
可是買賣契約上寫的一律是『鋼混』,購買了多層建築的業主們覺得受騙了。
張先生的代理律師認為,這種與合同嚴重不符合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由於樓房已經建好,不能再將磚混變成鋼混,開發商應當作出賠償。
今年1月,他將開發商告上法院。
開發商說是筆誤
『這是筆誤!』被告上法庭,開發商覺得非常冤枉。開發商說,張先生所在的那4幢多層,從一開始房屋結構就設計為磚混,之後無論是施工圖紙還是竣工備案表,都無一例外地寫著『磚混』。
開發商說問題出在房產局設計的《南京市商品房買賣契約》裡,他們提供的這個格式合同電子版截取頁上顯示,在『結構』一欄的選項中沒有『磚混』選項。開發商還認為,這個工作失誤並沒有給張先生造成經濟損失,因為房屋的價格與結構並沒有必然聯系。
不主動改正吃悶虧
開發商在法庭上說,他們得知『磚混』錯寫為『鋼混』是在2006年1月。『開發商不主動改正,只能承擔違約的後果。』原告律師說。
白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開發商在向物價局申報鑫園三期銷售價格時,並沒有寫明是磚混還是鋼混,物價局的批復也是針對整個7幢作出的,無法看出磚混與鋼混的成本價差距,所以開發商所說的『價格與結構沒有必然聯系』也站不住腳。
法院認為,開發商雖然可能是工作失誤,但是仍然構成違約,張先生要求減少價款,應當准許。對於賠償數額,法院酌定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標准減少。據此法院近日判決開發商一次性返還購房款1722.4元。案件判決後,原被告都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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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混』比『鋼混』便宜300元/平方米
在房屋建築中,『磚混結構』和『鋼混結構』到底有什麼不同呢?昨天記者采訪了南京市建築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站毛龍泉站長。
毛站長表示: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房屋結構的承重力不同,前者是以磚和水泥作為承重的,後者是以鋼筋混凝土作為承重,因而兩種結構在質量、壽命與造價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對住宅而言,6層以下的低層建築一般采用磚混結構,小高層采用框架結構,高層采用的是剪力牆結構,而後兩者也通常被稱為鋼混結構。
多層可用磚混結構,也可用鋼混結構,磚混成本比較低,比鋼混結構的房屋造價每平方米至少低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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