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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於2006年12月18日經天津市十四屆人大第34次常委會修訂通過,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大幅度增加了土地調查、確權、登記等地籍管理方面的內容,呈現出八大亮點:
一是規范了界址認定的行為,實現界址認定法制化;
二是確立了土地統一登記制度,加強對依法登記的土地權利的法律保護;
三是規定了土地登記申請人、要件、受理程序和辦理時限,系統規范了不予登記、直接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
四是明確了合乎登記條件的受理申請日為土地登記日,有利於解決從申請到核准期間因生效時間不明引起的權利限制、轉移等爭議;
五是建立了土地驗收制度,將土地登記工作遷移到供地後;
六是授權土地部門制定土地登記技術規范,促進土地登記行為的規范化;
七是建設項目實行前置地籍調查,提高地籍管理工作的地位;
八是加大處罰力度,保障購房群眾權益和土地權屬證書的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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