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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小區居民樓公共部位如發生火災,消防部門會根據現場情況,追究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房屋管理部門的責任,並依法實施處罰。6月1日起實施的《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中如此規定。
按照規定,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物業管理單位相關負責人,是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上述單位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單位,及酒吧、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
市公安消防局防火部王永鄄部長說,上述單位應制定並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工作人員及普通居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練;工作人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禁止動用明火施工;另外,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必須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該責任制實施後,如果發生下列情形,公安消防機構對負有督促責任的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對有關責任人員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第一,經公安消防機構告知,未督促單位消除火災隱患;第二,未建立督促工作情況專門檔案;第三,不按規定組織年度綜合考核;第四,被督促的單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發生火災;第五,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不達標。
『居民防火一直是消防部門比較頭疼的問題,今後,物業管理單位將在居民防火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王永鄄部長舉例說,按照有關法規,居民樓樓道內不得堆放雜物。如居民堆放的雜物引發火災,有關部門將視火災發生原因,追究物業管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這是因為,物業公司沒有督促居民整改消防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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