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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問題受到越來越多業主的關注,而當物業公司退出小區之後,如何維護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如何和小區後續管理者做好銜接工作,更是很多業主十分關心的問題。本文將就物業撤離時的程序問題做簡要介紹。
重要條款:《天津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就物業撤離項目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第十一條(—)在解除合同3個月前,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就退出事宜進行協商,同時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15天。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報送項目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填寫《物業管理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並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四)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宜:1.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佔用費、利用物業共用設施所得收益等餘額和財務賬冊;2.物業檔案資料;3.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場地和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物;4.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明細賬目和明細臺賬。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指導下,可暫時向居民委員會辦理移交事宜。
專家解析:塘沽區房地產管理局物業辦的鞠先生表示:物業公司在撤離的時候,應當到所在地物業辦進行申請,如果有業主委員會,應當先與之協商,如果協商未果,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退出,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聯系其他企業,防止出現空當期影響居民生活質量。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可以由居民代表自發成立業主委員會,得到全體業主認可後,代表業主選聘物業企業。如果全體業主傾向於不選擇物業公司,而是采取自治或者街道的社區管理方式,那麼前者可以由全體業主決定,後者可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同所在地街道聯系相關事宜。如果原物業公司撤離,無新物業管理企業接管的,按照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按照制定的管理預案組織街道、環衛等部門做好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和綠化維護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應該由業主交納,由居民委員會負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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