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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當初買的時候纔16萬元左右,現在居然說讓我單方面承擔1萬多元土地出讓金,這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嗎?如果不是我打算賣這套房子要辦證,我都不知道還有這麼一筆錢沒有交!』氣憤的老沈給本報記者打來電話,並詢問土地出讓金的相關事宜。
8年後『冒』出1萬多元『地價』
早在1998年,老沈就在汾江南路買了一套房,房款合計165000元。老沈告訴記者,當時他是以商品房形式買的房,原業主買了房就立刻轉手給他。簽訂合同後,老沈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了所有房款,也如約拿到了房產證。
這筆看似順利的買賣,卻在8年以後生出了事端。去年年底,老沈打算把買的這套二手房再轉手賣出去,並順利地找到了買家。正當辦理房屋契證和土地所有權證時,他這纔知道,該房屋還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
老沈這纔知道,原來房子所在項目的土地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而當時的賣家並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在買賣的時候也沒有人告訴他有這麼一回事。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裡面並沒有注明房屋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自然也沒有約定土地出讓金的承擔問題。為了順利完成交易,老沈自己繳納了1萬多元的土地出讓金。
事後老沈找原業主理論,卻遭到嚴詞拒絕。對於這無端多出來的1萬多元,老沈心裡很窩火。但是否有理由讓原業主賠償,老沈自己心裡都沒譜:時隔8年,自己墊付的1萬多元還能拿回來嗎?
產權瑕疵賣家應提前告知
這筆土地出讓金應該由誰來交?時隔8年,如果要提起訴訟,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記者就此諮詢了有關法律人士。廣東華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進表示,土地出讓金應由前業主支付。
李進告訴記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並寫明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老沈和賣家簽訂的合同並沒有注明房屋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賣家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作為商品房開發的土地應為國有出讓性質的土地,該套房子所屬土地使用權理應是國有出讓性質,但實質上卻屬於國有劃撥性質,這個產權瑕疵賣家並沒有告知老沈,以致給老沈帶來了直接的經濟損失,因此老沈要求賣家賠償的要求是合理的。
至於訴訟時效問題,李進表示,老沈是在房子要轉讓時纔知道房子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訴訟時效應該從這個時候開始計算,因此並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另外,除了已墊付的1萬多元土地出讓金外,老沈還可以要求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提醒:
兩類住房需補交『地價』
由於房改房成本價及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權價款,因此根據現行法律制度,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均需由購買人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就經濟適用住房而言,由於其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購買時價格中不含土地出讓金,因此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由購買人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已購公有住房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其原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按規定由購買人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原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如原單位購買了商品住房(價格中包含了開發商已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再根據房改政策按房改成本價出售給職工,按現行法律規定,其上市出售時無需再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但因為應由新的購買人繳納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所不同的是這部分價款應當根據原投資渠道分別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鏈接
土地出讓金通常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收益,通俗地說即『地價』。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的多少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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