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付先生欲購買一套商鋪房,遂委托一家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沒想到,律師未盡審查義務,導致付先生28萬餘元首付款被騙。為此,付先生將律師事務所告上法院。記者17時30分從閘北區法院獲悉,律師事務所被判賠償付先生人民幣7萬元,退還服務費3000元。
2004年7月,付先生為購買凱旋路一處商鋪,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簽訂合同當日,律師事務所指派兩名律師與付先生一起來到商鋪售樓處。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該合同僅印有房產公司的字樣,而無該公司蓋章。隨後,付先生又與商鋪包租商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之後,付先生陸續將房款28萬餘元支付給了包租商。未料,付先生的這筆收付款竟打了『水漂』。
原來,包租商利用包租商鋪之機,私刻房產公司公章,在收取付先生等人買商鋪的首付款後攜款而逃。在被騙房款無法追回的情況下,付先生以未盡審查義務,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為由將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該律所酌情賠償損失14.4萬元,退還服務費3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包租商的涉嫌犯罪行為是造成付先生損失的直接原因,但律師未能提供正確的見證意見,使付先生喪失了避免風險的機會,因此律所的違約行為與付先生的損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律所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