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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證實口頭承諾
天津市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廉立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我國法律規定,口頭約定和書面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一些案件中,有的當事人會否認作出過口頭承諾,這就涉及一個舉證問題。如果對方承認自己有口頭承諾,這個舉證過程就不需要了。如果對方不承認,就需要有兩個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證人予以證明。在此基礎上,法官還要綜合案件其他情況,纔能認定口頭承諾確實存在。
程女士在購買二手房時,委托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在2006年6月6日國家開征二手房交易營業稅之前,為她辦完產權過戶等手續,結果該公司逾期一天纔辦完手續,造成程女士多承擔了1.5萬餘元的營業稅。程女士認為,房地產經紀公司曾口頭承諾,在二手房交易營業稅開征之前為其辦完手續,而該公司未能實現該承諾,因此應承擔責任。日前,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房地產經紀公司承擔程女士損失的70%,即人民幣1萬餘元。
2006年3月,程女士通過房屋中介與賣主凌先生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以27.5萬元購買凌先生的一套房屋。3月10日,雙方到被告房地產經紀公司,與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程女士和凌先生積極配合房地產經紀公司辦理貸款及清貸手續;程女士委托該公司辦理按揭貸款墊付業務;該公司協助程女士和凌先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在簽訂合同時,房地產經紀公司口頭承諾。正常情況下可以在一個半月到兩個月的時間內將手續辦完,但拒絕將期限寫在合同中。合同簽訂後,程女士和凌先生交納了相應的服務費用,當事各方開始履行合同。
去年5月30日,國家出臺了關於二手房交易於6月6日開征營業稅的規定,但房地產經紀公司直到2006年6月7日纔將所有手續辦齊。因逾期一天致使程女士多承擔了1.5萬餘元的營業稅損失。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原告和被告之間已經形成了合法的委托手續,被告負責為原告辦理所購房屋的清貸、貸款及過戶手續。原告應按約定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及時向被告提交相應手續,監督被告辦理情況。被告應在收到相應手續時,及時為原告提供服務。
原告和被告雖未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合同的期限,但從現有證據能認定雙方曾有口頭約定。被告作為房地產中介公司有義務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義務。被告有能力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發生,但卻怠於履行該義務,導致原告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多支出因政策調整而產生的費用,故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作為委托人,應隨時監督被告所辦事宜的進展情況,遇緊急情況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故原告應承擔次要責任。(涉案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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