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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涂抹、改動、損毀
住、用歷史風貌建築要簽『軍令狀』;歷史風貌建築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對歷史風貌建築承擔保護責任,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涂抹、改動、損毀。這是天津市保護風貌建築辦公室日前召開『歷史風貌建築保護責任書』簽訂工作推動會提出的。
會上,市保護風貌建築辦公室與部分歷史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簽訂了歷史風貌建築保護責任書。《天津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規定,今後凡經市政府批准的歷史風貌建築,其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必須簽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責任書;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涂抹、改動、損毀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的保護標志;有權對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危害歷史風貌建築的行為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在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內禁止在屋頂、露臺、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牆懸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禁止擅自拆改院牆、開設門臉、改變建築內部和外部的結構、造型和風格;禁止損壞承重結構、危害建築安全;禁止佔地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禁止違章圈佔道路、胡同;禁止在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禁止在庭院、走廊、陽臺、屋頂亂掛或者堆放雜物;禁止沿街或者佔用綠地、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堆放雜物,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歷史風貌建築進行修繕和裝飾裝修,應當委托專業設計、施工單位實施,且應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質量標准和保護圖則要求,做到『修舊如故,安全適用』,歷史風貌建築修繕、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方案,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應當報送市保護風貌建築辦公室審定;未經審定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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