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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購買了一小區頂樓60平方米的獨單,開發商答應贈送7平方米的露臺,但是卻沒有把這部分面積寫進購房合同。為此,李先生擔心,自己的露臺是其他業主的屋頂。《物權法》實施後,其他業主會不會因無法使用這部分面積引發爭議呢?
對此,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的齊恩平教授指出,開發商在銷售頂樓住房時經常打出贈送露臺的促銷牌,這屬於買賣合同的『特別約定』。如果開發商承諾把露臺贈送,那麼開發商就必須擁有物權,即贈送部分的所有權,換句話說,贈送面積不能記入公攤面積的,否則就會損害其他業主的權利。像李先生這種情況,贈送的露臺是其他業主的屋頂,如果《物權法》實施後,其他業主提出異議,將由開發商承擔無權處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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