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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 號:津國土房籍[2007]264號
發布日期:2007-3-28
執行日期:2007-4-1
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地籍調查前置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貫徹《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土地權利明晰,運作規范的土地管理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用地的地籍調查前置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項目用地,包括通過出讓或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建設項目用地、集體土地征收以及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的建設項目用地。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地籍調查前置,是指在集體土地征收、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前,需對批准用地進行勘測定界,先行完成地籍調查工作,出具地籍調查前置成果。
第五條地籍調查前置堅持委托管理一站服務、勘測定界一套成果、根據需求提供成果的原則。
第六條地籍調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權屬調查。包括:
1、宗地權屬狀況調查;
2、界址點認定調查;
3、土地利用類型調查。
(二)地籍測量。包括:
1、地籍平面控制測量;
2、地籍碎部測量;
3、基本地籍圖繪制;
4、面積量算等。
第七條地籍調查成果主要包括:
(一)地籍調查表;
(二)宗地圖;
(三)界址邊長及宗地面積計算等。
地籍調查前置成果是用地審批、辦理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地籍管理處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用地地籍調查前置工作的管理。
第九條市地籍管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托負責指導區縣地籍調查前置工作;具體承擔中心城區地籍調查前置,根據需要出具地籍調查前置成果。
第十條中心城區范圍內按照以下分工提供用地條件:
(一)市土地交易中心負責下達土地出讓條件;
(二)市國土房管局土地資源處負責下達集體土地征收、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劃撥土地等用地條件。
用地條件應當明確單位名稱、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等內容並附批准用地范圍的圖件。
第十一條中心城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征收、轉用的,地籍調查前置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項目用地征收、轉用前
1、土地資源處提出用地條件,填寫《地籍調查前置委托書》轉地籍管理中心。
2、地籍管理中心依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及土地權屬資料進行地類、權屬調查,負責組織相鄰單位指界,確定用地范圍,完成地籍測量,出具地籍調查前置成果。填寫《地籍調查前置成果通知單》並連同地籍資料轉土地資源處。
3、土地資源處根據地籍調查前置成果審批建設項目用地。
(二)批准建設項目用地征收、轉用後
土地登記機關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變更土地統計臺帳、土地利用現狀圖及土地利用數據庫。
第十二條中心城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公開出讓或劃撥的,地籍調查前置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土地公開出讓或劃撥前土地登記機關依程序注銷原土地權利人的土地登記。
(二)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資源處對建設項目用地,提出擬辦理土地的出讓或劃撥用地條件,填寫《地籍調查前置委托書》轉地籍管理中心。
(三)地籍管理中心依據用地條件及土地權屬資料進行權屬調查,審核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原土地權利注銷、抵押、查封情況,核定地界並組織相鄰宗地指界蓋章,出具地籍調查前置成果。填寫《地籍調查前置成果通知單》並連同宗地資料轉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資源處。
(四)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資源處根據地籍調查前置成果,分別辦理建設項目用地公開出讓或劃撥手續。
第十三條地籍調查前置的辦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已受理的項目,按照原規定原渠道辦理。
中心城區范圍外地籍調查前置工作參照中心城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地籍調查前置委托書(略)
2.地籍調查前置成果通知單(略)
3.天津市地籍調查前置審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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